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注意:1.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g:小李是在一家单位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所得,明年还需要汇算清缴吗?
答:像小李属于工薪阶层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按月申报预扣不需缴纳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6万元,这部份个人就不需要明年再汇算清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