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问题1:工资薪金个税扣除额适用3500还是5000?
举例:李某2018年10月8号拿到企业发放的9月工资,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是2018年10月(11月份申报),适用新扣除额5000元和新税率。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问题2:年终奖2018年1-9月份适用旧扣除额3500和旧税率,2018年10月-12月适用新扣除额5000和新税率?
因为年终奖不是分段(1-9月按照3500,10-12月按照5000)算个税,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计划财务部/瞿兆花)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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