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六大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18-11-26 16:23:45    浏览:4289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一、六大专项附加扣除解释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约定,也可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如果纳税人有两个孩子,且接受上述教育,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翻倍。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个人兴趣爱好培训暂不纳入此次扣除范围。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注意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扣除;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税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①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租房(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其他市直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租房(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城市租房(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②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

③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住房,可分别扣除;

④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扣除额度2000元。 

注意事项: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对大多数人来说,在不发生大病医疗等非日常支出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享受的大致是4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或房贷利息、赡养老人。这意味着,从明年1月1日起,在提高起征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还可以再扣除4600元。

二、举例

李先生独生子女,父母已过60岁,与小陈有一子,上小学,家庭住房有房贷,月薪15000元,夫妻双方商定,子女教育、房贷都选择丈夫陈先生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五险已金-免征额-依法确定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项附加扣除=2000(赡养)+1000(教育)+1000(房贷)

2018年10月1日缴纳个税:

(15000-3500)*25%-1005=1870元

2018年10月1日后缴纳个税:

(15000-5000)*10%-210=790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

(15000-5000-4000)*10%-210=390

三、专项附加申报

纳税人可以提交相关专项附加信息提供给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扣除。

 (计划财务部/魏鑫)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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