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2019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跨期合同的发票如何开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呢?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时间:纳税义务人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举例:A企业3月5日销售一笔材料给甲公司,当月已发货,含税金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3月15日甲公司应全额付款。3月15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原因,仅支付60万元,余款40万元在4月支付。请问,A企业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如果60万元开具16%税率发票、40万元开具13%发票,对吗?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A企业在4月收到40万元尾款时,根据合同按原税率16%开具发票100万元。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依据的原则: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
企业在开具或索取发票凭证时,必须遵循“发票开具与合同相匹配的原则”,如果发票开具不与合同相匹配,要么是开假票,要么是虚开发票,要么是开具不符合国家有关开票规定的发票。要保证发票入账进成本,抵扣税金,没有税收风险,必须根据交易合同开具发票。“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计划财务部/瞿兆花)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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