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析
发布时间:2018-06-29 14:20:43    浏览:315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可以理解为支出项目的支付对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应向对方索取发票;是无需办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以向对方索取税务代开的发票,也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支出凭据。即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也可不用取得发票。

这种零星经营业务在企业也经常碰到,比如在单位,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修理工,需支付金额50元。以前需他们取代开发票,现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李XX,身份证号36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

上述只是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非常多! 

但是实际中,还是需要注意:  

1.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不是税务放松了监管。如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公司必然有问题。  

2.支付对象中可以不索取发票的:一是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二是销售额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计划财务部/瞿兆花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32号    电话:0792-8180870     传真:0792-8180870    邮编:332000    E-mail:jjswhly@163.com

Copyright © 2024 九江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赣ICP备16010728号-2  赣公网安备 36040302000191号  工商网监

九江市心语心特殊教育培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