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08-27 15:26:22    浏览:296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一条指出: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一文的第三条,对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例如:某公司工资管理制度规定,销售部门每月通讯费补贴200元,每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提个人所得税并随工资一并发放。

该公司的此部分支出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明细科目,不受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的规定。

而若非固定发放,临时性补助需要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计划财务部/瞿兆花)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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